2005年8月2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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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举报人”投石问路 检察官巧劝自首
投案的受贿村支书得以轻判
林捷

  本报讯 8月23日,诸暨市法院以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,一审判处某村村支书军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军某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,得益于他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;而他的自首,得益于检察官察言观色、活用政策。
  今年4月,诸暨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待室来了4位“举报人”。一见到检察官,他们并没有像其他人那样反映问题,而是试探性地咨询:原村主任在村务活动中收受他人1万余元好处费,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?
  来访人在投石问路!细心的检察官察言观色得出结论。接待人员巧妙地问明来访者的身份,原来,他们是所述原村主任的亲属。接待人员拿出法律条文进行解释,并劝他们回去做原村主任的工作,来检察院投案自首,争取从轻处罚。
  第二天,诸暨市枫桥镇某村69岁的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张某在亲属陪同下来到该院投案自首,并当即退出1万余元赃款。当检察官问张某有没有其他问题需要反映时,却见张某欲言又止。检察官又对张某进行了法律教育,促使张某检举揭发了该村党支部书记军某,称其在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中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5万余元。
  张某到检察机关自首,肯定会在村里引起不小的震动,难道有着类似犯罪事实的军某会毫无所动吗?是立即传讯军某,还是静观军某的动静,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?检察官决定暂且按兵不动。果然,第二天军某带着5万元赃款前来自首。